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在《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规定的二级(含二级,下同)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超过规定时间后,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1、本活动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在京单位的在职职工和各种从业人员(其中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三资企业及城镇私营企业的在职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2、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70%;3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60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限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30日(含本数,下同)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1、本活动观察期为30日,首次参加的会员因病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会员观察期内住院治疗不享受住院津贴待遇;
2、最高互助金额为7,200元(累计给付180天);
3、本保障责任因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可享受住院津贴保障待遇。
会员在保障期内因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若事故发生在外地且需在事故发生地治疗者,则必须在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以上或在本市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按有效责任住院天数扣除前1天后的住院天数,每天可享受40元的住院津贴补助,一个保障年度内最高享受住院津贴7200元(累计给付天数180天),领取互助金达到最高限额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因病情需要在24小时内转诊(能提供医保规定的正式转诊单),视同一次住院,如超过24小时转诊的按两次住院分别扣除前1天住院天数。
住院日津贴=每日住院津贴40元×(住院有效责任天数-1天)
第五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
1、在起保日前已退休的人员;
2、在起保日前已发生意外事故而由此引起的住院;
3、在起保日前因疾病住院;
4、在起保日后30天属免责期内的住院天数;
5、在本市区(县)级以下或二级以下医院住院(意外事故发生在外地且在区(县)级以下的医院住院治疗的);
6、工伤、计划生育、职业病;
7、所有精神病科疾病;
8、特殊疾病的门诊治疗;
9、不属于因患病住院治疗的其他住院情况(整形、酒后驾驶、自杀、吸毒等);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疗养、体检、康复治疗;
12、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
1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14、被保障人的欺诈行为.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住院津贴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1、会员住院治疗结束之日起10日内,应告知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
2、申请住院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会员本人社保卡、京卡·互助服务卡复印件;
(2)住院费用清单(需加盖收费专用章)的复印件;
(3)不享受北京市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须提供会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医院住院收费收据(带有财政监制章及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住院病案首页(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复印件。
(4)其他必要文件或证明
3、参加本活动的单位或会员在本保障期满三个月内未提出申领互助金,过期视同放弃。
附表:《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待遇标准 (单位:元)
会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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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每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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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互助金(累计给付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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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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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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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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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金=每日40元(住院津贴补助)×(住院有效责任天数-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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