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构建和谐、良好的育人环境和学习氛围,促进“三育人”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加强师德建设,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三育人”,即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三育人”的主要对象是学生。“三育人”的最终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能适应首都四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 教职员工是“三育人”工作的主体。育人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是全校教职员工的神圣职责。教师、干部、职工分别在教学、管理、服务工作中,共同承担树师表形象,创文明校风,育“四有”新人的责任,使学生得到全面、健康的成长。
第四条 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是新形势下“三育人”工作的基本任务。
第五条 开展“三育人”工作以师德建设为核心。全校教职员工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精神,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发挥良好的师表示范作用。
第六条 “三育人”工作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紧密结合我校“内强实力,外树形象,推进改革,跨越发展”的发展战略,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把“三育人”工作贯穿于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确保其取得良好的成效。
第二章 教书育人
第七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的重大使命和责任,是教书育人的主体。
第八条 教书育人是指教师在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依据课程特点,针对学生的思想实际,有意识地把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各个教学环节之中,寓“育人”于教书之中。教书育人的核心是端正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人师表。要以自己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的献身精神,孜孜不倦、一丝不苟的严谨治学态度,谦虚谨慎、言行一致的良好师德来感染学生,使学生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
第十条 教师应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勇于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和试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第十一条 教师要从严执教,在课堂教学、布置作业、社会考察、社会实践、毕业论文等各个环节,对学生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严格考核。每一位任课教师在教好课的同时,都要认真地抓好学生的考勤、课堂秩序、考场纪律等项工作。对于少数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既要敢于批评,又要耐心教育,并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要热爱学生,了解学生,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要主动找学生谈心,循循善诱,以诚相待,与学生建立密切的联系,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对于少数学生在政治方向、政治原则问题上的模糊或错误认识,既要旗帜鲜明,又要讲究方法,满腔热情地进行教育和疏导。
第三章 管理育人
第十三条 学校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院系的党务、行政人员是学校的管理工作者,是管理育人的主体。
第十四条 管理育人是指管理工作者在立足本职、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做好管理工作的同时,树立育人意识,围绕学校发展的总体目标,发挥管理工作的育人职能,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
第十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管理干部的职业道德规范和岗位职责,努力学习党的基本理论、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相关的管理知识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及各种活动等,都要有完善的管理服务制度,使管理服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七条 坚持管理育人与本职工作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办事不推诿、不扯皮,不无故拖延;提高工作质量,认真办理每一项具体事务;努力创新,探索科学的管理办法,不断改进工作作风;通过有效的管理工作,努力为教学、科研服务,为教职工和学生服务;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重视和支持德育工作,为开展德育工作创造优良条件。
第十八条 各管理部门要把“管理育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牢固树立“人是根本,教学为中心”的思想。部门之间要团结协作,相互支持,增进理解,顾全大局,形成合力,为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做出贡献。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将“管理育人”列入日常工作议程,领导干部在管理育人中要以身作则,讲团结,讲大局,讲奉献,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 服务育人
第二十条 学校各后勤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是服务育人的主体。
第二十一条 服务育人是指后勤服务人员以出色的工作、良好的形象,通过为全体师生员工提供优质的服务,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二条 全体服务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强烈的育人意识,充分认识服务工作在“育人”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正确理解“处处是课堂,人人是教师”的深刻含义,寓“育人”于服务工作之中。
第二十三条 全体服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平,高度重视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文明举止对学生产生的潜移默化的作用和影响,树立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吃苦耐劳,以“热情、主动、文明、尽责”的形象服务于广大师生。
第二十四条 制定各种服务规程,不断改善教学、生活设施和条件,坚持“以学生为本”的原则,积极倡导优质高效的管理与服务,为学生创造一个优雅的生活、学习环境,营造温馨和谐的育人氛围。
第二十五条 加强服务工作场所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要热情关怀学生,及时了解学生的要求,帮助学生解决各种困难。对不文明行为要敢于管理,耐心教育,正确疏导,认真履行育人职责。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三育人”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行政负责组织实施,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学校成立“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工领导和教务处、宣传部、人事处、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处(部)、团委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在党总支领导下,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形式多样、卓有成效的“三育人”活动,将“三育人”工作寓于日常教学、科研、生活和管理工作中。重视“三育人”工作调研,鼓励各院系、部门和教职工开展“三育人”工作的实践探讨和理论研究。适时召开“三育人”工作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推进“三育人”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二十八条 “三育人”工作列入各院系、各部门工作考核范围和教职工业绩考核范围。在评选和推荐各类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时,院系、部门和教职工的“三育人”工作情况应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三育人”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工作由学校“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各院、系、部、处依据评选条件,在单位和个人总结的基础上,依据一定的比例,经单位党、政、工领导集体审议后向学校推荐参选单位和个人。在基层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学校“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评议后,报党委常委会审批。校工会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十条 对“三育人”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程序为:
(一)各部门提名并上报书面材料。
(二)学校“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三)将评选出的候选人名单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
(四)报学校党委审批。
(五)正式予以表彰。
第三十一条 评选出的“三育人”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在全校进行宣传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三育人”工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业绩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评优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