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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送温暖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1-10-26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送温暖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送温暖工程”的通知》(总工发〔19948号)、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献手足情、暖职工心”募捐活动的通知》(京共办发〔200544号)以及北京市教育工会的相关文件精神,保证我校“送温暖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会关于实施“送温暖工程”的意见》,设立“送温暖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资金的宗旨:积极依靠各方面力量筹集更多公益性、互助性资金,发扬团结友爱的优良传统,弘扬“携手慈善,共创和谐”的精神,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管理原则,对我校因各种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及其家庭进行必需的扶助救济,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构建文明、和谐、互助、友爱的校园人文环境。
第三条  资金的主要来源:①校工会从经费中提取的专项款;②学校行政历年财力上的支持;③全校会员捐助;④校工会从创办的第三产业产生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⑤社会及其他方面给予的捐赠。此项基金常年接受来自各方的捐赠。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本资金是我校工会实施“送温暖工程”的财力基础,用于全校范围内的开展教职工扶贫解困工作、推动教职工互助互济活动以及为转岗或待岗教职工再就业提供服务等方面。
第五条  资金的管理原则: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校相关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账户设在校工会。
第七条  资金的管理机构:由校工会主管维权工作的副主席与财务人员、教代会民主管理与职工权益保障委员会的法律顾问与医学顾问、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人员共同组成资金管理5人小组,5人小组负责依法合规地确定当年“送温暖”的慰问条件和慰问标准,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草案,并接受工会、教代会常委会的领导和质询。
第八条  资金的申请:符合“送温暖”慰问条件的我校在职正式职工可向所在分工会提出申请,并须提供翔实确切的书面材料和有关单据;分工会在对其材料进行初审的基础上,加盖单位总支章后提交校工会办公室。
第九条  资金的审批和发放:依据分工会的申请材料,校工会负责生活福利工作的专职干部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当年资金的筹措情况和慰问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经资金管理小组审批后进行发放。
第十条  资金的监督:对于当年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资金管理小组要设立固定的渠道,可以随时公告资金收入与支出情况,公开账目,接受全校教职工监督。
第十一条  资金收支情况,由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年审查一次,并将审查结果向教代会民主管理与职工权益保障委员会报告,以使资金的使用科学化、高效化、透明化。
第十二条  资金不得用于与“送温暖”工程无关的其他支出,要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审批手续;违反者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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