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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会关于中青年教师暑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1-10-26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会关于中青年教师暑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若干规定
 
为搞好我校中青年教师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更好地建立社会实践活动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和建立社会实践活动与学校中心工作相结合、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工会创新相结合、与互利合作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努力培养中青年教师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不断提升中青年教师的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使社会实践活动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中青年教师社会实践活动是中青年教师在暑期由工会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  参加人员为我校45岁以下(含45岁)的中青年教师。
第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经费由学校拨款、工会经费、社会捐助和个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  创建中青年教师社会实践活动基地,为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各项保障。
第二章  主要内容和组织形式
第五条  主要内容:
1. 深入基层宣传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开展理论基础知识培训、法律宣传和咨询等活动。
2. 发挥我校优势,结合所学专业及个人特长开展面向城(乡)镇、企业的各种服务,如:规划方案、形象设计、成果推广、工程设计等技术服务。
3. 深入城镇、乡村、部队、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调查和社会考察,为社会和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
4. 积极开展公益劳动,为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服务。
5. 参观革命圣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第六条  组织形式:
1. 利用暑假时间由校工会统一组织安排中青年教师社会实践活动。
2. 活动项目采用工会设定和实践小组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实践小组需由 5人以上中青年教师组成。
3. 根据活动情况可采取集体和分散活动的形式。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人员需遵守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尊重地方风土民情。
第八条  中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需根据活动计划及个人专业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九条  实践小组申报社会实践活动需向工会递交申请和活动方案。
第十条  社会实践活动要本着校内和校外、平时和假期、集中和分散、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章  活动的组织
第十一条  中青年教师社会实践活动,是“青年素质教育工程”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
第十二条  社会实践活动由校工会负责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社会实践活动的统筹安排和制定计划、活动实施及总结表彰。
第十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名额分配,采取校工会、各分工会推荐及按各分工会中青年教师比例分配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章  考核、表彰、总结
第十四条  在自我总结的基础上,经过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民主评议,针对中青年教师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实事求是地作出鉴定,并填写表格。
第十五条  对在社会实践活动期间表现突出的中青年教师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参与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撰写实践报告,由校工会集结成册。
第十七条  中青年教师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需对本次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召开总结大会并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加强社会实践活动成果的宣传与交流,不断推动我校中青年教师社会实践活动健康、深入地向前发展。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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