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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工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1-10-2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教工社团的管理工作,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体育社团的蓬勃发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工社团,是指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工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教工社团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以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并接受校工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教工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组织全校广大教职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方针。培养理论骨干和各种文体活动的骨干,建设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教职工文化活动队伍,以推动教职工文化活动广泛而深入地开展。
(二)团结全校广大教职工和文体爱好者,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和健康有益、内容丰富的群众性文化活动,服务和凝聚广大教职工,以进一步活跃和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三)积极协助、配合校工会组织的各项文化活动。
(四)代表学校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与本协会相适应的各种活动。
第五条  教工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由工会划拨、会员交纳的会费、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组成。社团的经费在校工会的监督下由社团自主管理。
第六条  教工社团的成员应当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会正式会员。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变更与注销
第七条  社团的成立:
(一)教工社团均需按照理论学习、文学艺术、体育健身、志愿服务四类由发起人根据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的原则向校工会申请筹备。
(二)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5名以上的教职工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2.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 有规范的章程。
(三)申请成立教工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工会提交下列文件:
1. 筹备申请书;
2. 章程草案;
3.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教工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 社团类别、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2.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3.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4.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5.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6. 章程的修改和社团终止的程序;
7.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批准筹备成立的教工社团,应当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教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六)以下情况不批准社团成立:
1. 社团宗旨、活动内容、活动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2. 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教工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 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4. 期限届满,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第八条  社团的变更与注销:
(一)社团的登记备案、修改章程等事项需要变更的,需15日之内向校工会申请变更登记和备案。
(二)教工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校工会申请注销登记:
1.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2. 分立、合并的;
3. 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4.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三)教工社团提出注销申请后,需经校工会对其财产进行清算。社团在清算期间需停止清算以外的各项活动。教工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归校工会所有。
(四)教工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校工会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五)教工社团的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三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会员大会是教工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社团会员组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一条  社团会员大会最少应当每学年召开一次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校工会批准和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教工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经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校工会备案后产生。教工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校工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教工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教工社团实施年度检查、考核;
(三)对教工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教工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工会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教工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教工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校工会通报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六条  教工社团必须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校工会的监督。教工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应当由校工会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七条  教工社团应当在每学年初30日内向校工会申请注册。教工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校工会批准。
第十八条  社团开展全校的大型活动,必须按学校规定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报校工会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教工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校工会审查通过。
第二十条  教工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部门、校工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未定期注册;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教工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工会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三)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四)社团成员连续两学年不足20人的;
(五)社团连续一学年未进行活动的。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工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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