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老干部)文化活动中心是我校建设精神文明的重要窗口,是广大教职工的主要文化活动场所和宣传、思想教育阵地,承担着校内各部门活动的服务工作,能够为广大教职工提供基本的活动场地和多种休闲、娱乐设施,满足其日常活动需要。为更好地发挥文化宣传阵地的作用,为广大教职工服务,根据我校的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文化活动中心简介
文化活动中心于2006年4月建成并交付使用。总建筑面积为1 100余平方米,位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本部内,由校工会统一管理。文化活动中心室内各活动场所划分为:会议大厅、多功能会议室、书画室、KTV间、休闲娱乐区。
会议大厅:容纳300余人,配有中央空调系统及专业音响和多媒体投影设备,可承接各类型、各层次的会议,并可举办学术、文化、艺术交流等活动;多功能会议室:可容纳40人,配有空调、校园网,可承接中小型会议;书画室:可举办美术、摄影、书画、交流活动及作品展览;KTV间:可容纳10~30人。休闲娱乐区:为健身、休闲娱乐场所,室内设有砂壶球、棋牌、健身器械等设备。
二、文化活动中心守则
(一)工作人员守则
1. 树立“主人翁”意识,维护“窗口”形象,工作态度认真负责。
2. 严格履行各项职责,遵守各项管理制度。
3. 说话和气,态度和蔼,办事公道,礼貌待人,耐心接受咨询。
4. 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
5. 遵守工作纪律,忠于职守,按时上、下班,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6. 如实填写活动值班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7. 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批评,合理调度安排好本职工作。
(二)灯光、音响工作人员守则
1. 遵守中心工作纪律,积极配合各使用单位保障灯光、音响的安全及合理使用。
2. 灯光、音响设备、设施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线路和外借。
3. 遵守操作规程,及时上报设备的使用及消耗情况,未经允许,非活动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使用灯光、音响设备。
4. 保持控制室的卫生与安全。
5. 按照工作要求,服从安排,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好本职工作。
(三)使用人员守则
1. 活动中心主要是为我校教职工提供学习、娱乐、健身活动的场所,凡是参加活动人员,都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2. 为了保证活动场所的清洁卫生,室内严禁吸烟和乱丢纸屑、瓜果皮等杂物,严禁随地吐痰、乱倒剩余茶水,严禁在室内墙面上张贴、钉钉悬挂任何图表、资料、宣传品及衣物等物品,保持活动场所清洁。
3. 严禁利用娱乐用具赌博和变相赌博。
4. 为保持活动场所良好的环境和秩序,活动人员要相互帮助,相互礼让。严禁高声喧哗和吵闹,请勿带儿童入内。
5. 活动中心内各种娱乐用具,主要供教职工在室内娱乐所用,为保证娱乐用具的完整,使用后要放回原处,严禁私自带出活动中心,在借用和归还时当面清点,损坏和丢失照价赔偿。
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 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全体教职工服务的思想,服从统一的管理和工作分配。
2. 按照开放时间及活动中心使用登记表定时开关活动场地。
3. 熟练掌握各种活动用具、用品、设备和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指导并监督活动人员按使用方法进行活动。
4. 负责活动中心所需物品的登记、清点验收和发放、回收、保管等服务性工作,管理好各项活动的用具、用品、场地和设备设施。
5. 巡察场地及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负责活动中心及用具、用品、设备、设施的保洁工作。
6. 负责活动中心安全巡视和维护日常活动秩序,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处理并上报。
7. 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四、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一)使用规定
1. 教职工(老干部)文化活动中心由校工会统一管理。
2. 活动中心应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提供场地及现有的设施、设备。
3. 活动中心场地首先保证学校及校工会(离退休工作处)的使用。
4. 使用场地需提前登记并填写申请表,按学校有关规定需经管理部门批准的活动必须提前获得批准。
5. 当活动中心场地使用发生冲突时,由工会协调,经使用各方协商解决。
6. 非学校活动或商业活动需根据相关规定交纳一定的费用。
(二)使用范围
1. 学校、校工会(离退休工作处)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
2. 各分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校内各部门、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
4. 上级主管部门及校外单位经相关部门批准,在我校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使用申请程序
申请登记——填写表格——相关部门批准——使用场地
(四)使用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1. 校内外各类活动的主办单位需指定活动负责人。
2. 举办活动单位应对参与活动人员进行爱护与维护场内设备、设施及讲卫生、爱清洁的公德教育与安全教育。
3. 举办活动单位在活动过程中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遵守活动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4. 由使用单位、个人损坏的场地内设备、设施由使用单位、个人负责赔偿。
5. 举办活动单位必须担负起安全保卫及维护场内活动正常进行秩序的责任。
6. 非学校举办,而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举办的商业活动,举办单位应酌情交付加班费、卫生费和设备设施维护费。
五、安全管理
(一)教职工(老干部)文化活动中心安全管理规定
1. 教职工(老干部)文化活动中心的日常性安全管理工作由校工会统一管理,全面负责。
2. 凡来活动中心联系工作的校外人员,必须出示介绍信或有效证件,闲杂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3. 活动场所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入内,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 爱护并禁止移动室内消防设施,严禁损坏公物,节约用水用电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5. 未经许可不准在室内外悬挂、张贴与商业有关的宣传物,摆放及发放商业产品进行宣传。
6. 主办活动单位必须事先将活动内容、时间、活动对象、活动规模及活动要求等在场地使用申请书上说明并认真阅读场地使用申请书上的注意事项,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7. 活动中心管理人员有权干涉与活动无关的一切事宜。
8. 活动中心需在活动规定时间内开放,活动完毕需进行安全检查。
(二)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证活动中心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教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 值班员、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在举办大型活动时,工作人员应佩戴明显标志。工作人员对工作要认真负责,随时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2. 设备须由专人操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正式电工操作,禁止安装临时电线,移动的电器设备必须采用橡胶电缆,防止使用电器设备不当引起火灾。
3. 活动场内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文艺演出不得使用烟火效果。
4. 出入通道不许堆放无关物品。消防通道上不得堆放任何障碍物,保持通道畅通。
5. 观众大厅内不得随意增设超出可容纳数量的座位。
6. 应急灯要保持完好,随时使用。消火栓要有明显标志,灭火器材不得随便移位。
7. 除值班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留宿,控制室等工作间不准会客。
8. 活动结束后要有专人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发生火警要及时报警和组织疏散。
9. 大型活动使用单位须制定安全预案。
(三)安全防火紧急疏散预案
发生火灾等事故,应保持镇定并及时采取以下应急疏散措施。
1. 值班员迅速将火灾现场情况报告校保卫处及主管领导,并由专人报警同时组织人员自救。
2. 由专人引导消防车和消防员迅速进入现场。
3. 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疏导,采用现有应急广播系统稳定受困人员情绪和指引疏散路径,首先将距离火点近的人员疏散到安全位置,然后再疏散其他人员。确保被困人员有秩序地安全疏散。
4. 疏散通道和紧急安全出口发生人流堵塞时,及时开辟临时紧急出口,迅速安排人员采取措施,强制疏通。
5. 对受伤人员和无力自行疏散的人员,采取自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