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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会会计工作管理条例

时间:2011-10-26

第一节 总 则

一、为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使校工会会计基础工作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工会财会制度规定。

三、本办法是校工会会计工作的标准,必须认真落实,财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节 会计人员

一、校工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兼职会计1人,兼职出纳1人。

二、财务内部应建立复核制度,明确分工、互相制约、钱账分管,不得由一人兼办。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银行支票、本票等有价证券由出纳人员经办。财务印鉴必须由二人以上分别保管和盖章。

四、建立支票的购买、使用登记制度,每一张支票的使用都要在支票管理登记本上登记号码、金额、收款单位、经手人、日期。

五、发票和收据一律由财务保管。

第三节 会计凭证

一、会计人员对发生的每一笔活动收支,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

二、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和编号,填制凭证的单位公章(专用章)和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的单位或个人名称,活动收支的内容、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

三、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并用双面复写纸复写,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四、会计人员根据经过规定程序审批,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采用复式记账凭证,每笔业务填制一份记账凭证。

五、记账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单据的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主管人员。

六、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先填借方科目,后填贷方科目。记账凭证只能根据一张或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同经济业务性质的事项,必须分别编制记账凭证。

七、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结转账、更正错误等记账凭证除外),并且所列金额必须与所附原始凭证的金额相符。内部调整账务的记账凭证应附有调账原因的说明,并经会计人员审核签章。

八、对面积较小的原始凭证,如车、船票等,应通过整理、粘贴防止散失。

九、记账凭证应定期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据以登记总账。汇总时间根据业务量的大小确定。

十、会计相关人员要严格审核会计凭证,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应退回补填或更正。对伪造、涂改等不合法的凭证,会计人员应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十一、各种凭证应及时传递,不得积压,登记完毕按编号顺序保管,按月装订成册。

第四节 账 簿

一、财会人员必须按规定设置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根据业务需要设置明细账和辅助账(登记簿)。

二、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明细账采用活页式。

三、各种账簿必须由封面、封底、账首、账页目录和账页组成。账首、账页目录要认真填写,不得缺项,以便查阅。

四、各类明细账必须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实物明细账应采用数量、单价、金额式活页账。

五、辅助账有备查簿、卡片等形式。存单、有价证券、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损余物资、账销实存资产等都必须建立备查登记簿。

六、各类账簿的记账日期,凭证编号、借方或贷方金额,应按记账凭证所列日期、号数、金额登记。

七、各类账簿应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八、发现漏记账目,应进行补记。记账日期仍按原记账日期填写,并在摘要栏内加注补记字样。

九、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更正。

十、每一账页记完转次页时的填制方法:

1.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合计数为本月初至过次页时的发生额合计。

2. 对需要结计本年发行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合计数为自年初起至过次页时的全年发生额合计。

3. 对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应结出借方或贷方余额。

4. “承前页的填制方法为:将结出的上页发生额合计及余额写在第一行的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十一、会计人员应定期(按月、季、年)结账。不需要结计本期发生额的账户,每次记账后都要结出余额,月末结账时,只需要在最后一笔经济业务记录中画一条通栏单红线即可;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需要按月结计本期发生额的收入、费用等明细账,在最后一笔经济业务下面画一条通栏单红线,结出本月发生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在下面再画一条通栏红线;本年发生额结计方法相同,但需在本年合计下画两条通栏红线。

十二、各类损益类账户余额,年末应通过编制相反方向金额的记账凭证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平余额。

十三、年度终了,日记账、明细账、总账均应更换新账,各种登记簿可连续使用。凡有余额的账户不需要通过编制凭证,可直接将余额过到新账相应账户第一行的余额栏内,结算类账户应逐笔记入新账,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

十四、各类账目要经常核对,与相关单位的账目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各类明细账的余额与总账余额核对相符后才能办理结账手续。

十五、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及时与银行对账,月度终了,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余额,并清理未达账项。

十六、每年决算前,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要进行盘点清查,并编制盘点表,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五节 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颁发的制式报表格式进行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编制会计报表应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上报及时、说明清楚、字迹清晰、手续齐备,表表之间数字应相互衔接。

二、会计报表分季报、年报。

三、会计报表中出现负数的项目,应在数字前以号表示。

四、会计报表上报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并经单位领导审阅签字后上报,各种会计报表印章必须齐全。

第六节 会计电算化

一、财务电算化系统实行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负责电子记账及计算机的日常维护。

二、防治病毒措施

1. 系统操作员必须备有一套干净无病毒的软件,并且要专机专用、专盘专用。

2. 对新购置或送出去维修的机器,安装财会核算系统之前,必须首先清理一次硬盘,对硬盘做一次格式化,保证系统安装在一个无病毒的环境中。

3. 使用已用过的软盘,必须进行病毒检测。

4. 对输入硬盘上的数据要定期进行备份。

5. 系统一律从硬盘启动,而不用软盘启动。

6. 禁止在运行财务核算系统的计算机上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

7. 一旦发现系统有病毒,应立即停止操作,并立即着手查杀病毒。

8. 严禁在计算机上玩游戏。

三、系统使用管理

1. 对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查账,要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在会计在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计算机审计和查询。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数据库文件进行操作,不允许随意增、删、改数据和原程序及数据库文件结构。

2. 操作人员应严格在规定范围内对系统进行操作,负责数据的输入、运算、记账和打印。

3. 存档数据、软盘、账表和文件资料等,均由电算化负责人备份、核对和保管。

四、上机操作规程

1. 操作人员的操作密码应注意保密,不能随意泄露。

2.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权限操作,不得越权或擅自上机操作。

3.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凭证输入数据,不得擅自修改凭证数据。已输入计算机的凭证数据,在记账前发生错误,可按凭证进行修改,如果错误在记账后发现,必须由会计另作凭证后将数据输入机内。

4. 任何人不能随意修改账目,不得故意破坏程序、数据文件、账册、软盘,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5. 严禁非财会人员操作财会部门专用计算机。

五、数据备份管理

1. 由于会计核算数据的重要性,必须经常进行数据备份。

2. 在日常工作中,准备用硬盘随时保留会计数据,月末用软盘单独备份。

3. 需要备份基础设置库、账簿和凭证库、辅件管理库。

4. 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5. 任何人如有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数据文件、账册、备份磁盘等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节 会计档案

一、会计档案分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财务收支计划、移交清册以及会计电脑核算的各种磁性介质。

二、会计部门应将会计档案分类装订成册,并由装订人员在封底、封面粘贴处加盖骑缝名章。

三、整理后的会计档案必须建立登记簿,专人保管,一年后移交档案部门管理,移交时应填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办理移交手续。

四、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履行手续。调阅会计档案要经主管领导批准,要在填写会计档案调阅登记表后才能调阅。调阅时由会计陪同,只能调阅内容有关的资料,不能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拆卷,需要抄录和复制的要由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五、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各类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保管期为20年,会计决算报表和重要会计资料应永久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八节 会计资料交接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退休,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移交手续不得离岗。

二、会计人员交接的内容包括:财务章、公物现金、有价证券、支票、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有关文件、资料。

三、会计人员调动或退休时,对已经受理的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账目的应当登记完毕,给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章。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填制移交清单,列明移交物品和资料的详细内容。对实行会计电算化后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会计移交清单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和磁带等内容。

五、会计人员因各种原因暂不能工作的,都要办理临时交接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交接手续的,经校工会领导批准可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校工会会计人员的交接由主管领导监交,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各执一份。

七、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经济问题,由原经管人员负责。

第九节 罚 则

一、会计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对弄虚作假、违反制度的人员将调离会计岗位,触犯法律的人员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会计人员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财务和会计工作,对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者,视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程度给予经济处罚或调离财会岗位。

第十节 附 则

一、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如国家颁布新的财会法规、则遵照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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