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落实学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实施细则,调动教职工“三育人”积极性,总结和表彰在“三育人”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奖励范围:凡属我校教学、科研、教辅、党政机关和后勤等单位在职正式教职工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 表彰称号:先进个人授予“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授予“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先进单位。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先进工作者:
1. 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带头遵守《教职工文明公约》和《师德规范》,完成任务成绩突出。
2. 寓思想政治工作于教学、管理、服务工作之中,并取得积极成效。
3. 勤奋学习,钻研业务,授课内容能不断更新,教学改革中成绩突出。
4. 对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能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学年内无空堂和早下课现象,其所授课程,学生出勤率高,教学效果好。
5. 专、兼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教师,能严格履行职责,主动联系任课教师,积极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生动活泼的思想教育,成绩显著。
6. 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各类人员,为教学工作服务、为培养人才服务的指导思想明确,“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成绩突出。
7. 热爱本职工作,关心学校建设,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人师表,无责任事故。
(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先进单位:
1.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在教职工中开展“三育人”活动;教育教职工树立良好的教风和校风,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2.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向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觉悟;教职工有良好的道德风貌,纪律严明,团结协作,服务意识强。
3. 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鼓励教职工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学、管理和服务质量,并取得显著效果。
4. 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认真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单位的岗位职责,改革工作成效明显。
第五条 评选办法:
“三育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活动以院系(部、处)级为单位,依据评选条件,在单位和个人总结的基础上,依据一定的比例,经单位党、政、工领导集体审议后向学校推荐评选单位和个人。在基层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学校“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评议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校工会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六条 表彰和奖励:
凡获得“三育人”先进单位称号的单位,学校为其颁发奖状和纪念品,并予以表彰;凡获得“三育人”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个人,其先进事迹填写登记表后归入本人档案,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在评定职称和晋升、晋级时,将作为参评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