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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办法(试行)

时间:2016-10-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不断激发我校广大教师和教育管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职业荣誉感,进一步提升我校教学、管理和服务水平,学校设立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参照上级部门关于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人数不超过全校教职工人数的3%

第三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评选范围

(一)优秀教师:在校工作满2年的专职教师。

(二)优秀教育工作者:在校工作满2年,在职在岗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工勤技能人员。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优秀教师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2.教学规范,治学严谨;承担并高质量完成教学任务,每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1门次课程;近2年内无教学事故,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

3.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全面成长,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教学效果良好,深受学生欢迎。

4.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在科学研究、成果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能够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取得较高的成果。积极参与教学建设,并在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建设等方面取得优秀成果。

(二)优秀教育工作者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勤政廉洁。

2.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管理服务工作中,能够不断加强作风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爱岗敬业,秉公办事,努力钻研业务,工作成绩突出,近2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

3.坚持以人为本,热心为广大师生服务,积极、主动地开展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工作,受到师生的好评。

4.能够正确引导学生的学习和思想进步,特别是在学生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突发性问题上做好思想引导工作,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以及学校管理、服务、学校建设方面成绩显著。

(三)近2年内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凡有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所列禁行行为者,均不得参与评选。

第三章  评选机构及评选程序

第六条  学校成立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评选工作。组长由校工会主席、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部长、宣传部部长、纪委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部部长、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研究生部主任、人事处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工会常务副主席、团委书记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各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严格依据评选条件和比例进行推荐,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初审;

(二)学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领导小组评审;

(三)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四)公示评选结果;

(五)学校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八条  学校对获得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者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并一次性发放奖金5000元。

第九条  获得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者,学校原则上优先推荐为北京市相关先进评选的候选人。

第十条  学校通过校内媒体广泛宣传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并将其获奖情况与事迹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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