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经贸党发〔2013〕47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学校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校内部管理体制、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校用工和聘用形式发生了新的变化,非事业编制职工日益增多,他们为学校的发展和建设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已经成为学校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更好地维护非事业编制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贯彻落实北京市教工委、北京市教委、北京市教育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在高等学校非事业编制职工中开展工会工作的通知》(京教工〔2009〕19号)的精神,现就在我校非事业编制职工中开展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在非事业编制职工中开展工会工作
非事业编制职工是学校持续发展过程中一支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学校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学校发展更加和谐。
学校各级党政工组织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夯实党的群众基础,构建和谐校园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非事业编制职工工会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强领导,大胆探索,切实加强非事业编制职工工会工作。
二、加强领导,共同推动非事业编制职工工会工作的开展
加强非事业编制职工工会工作是学校党政工组织共同的责任。要积极探索建立“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各部门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学校党委要发挥总揽全局的作用,加强对非事业编制职工工会工作的领导,切实将其摆上党委的重要工作日程,明确职责分工,指导工会开展工作,定期研究,形成合力,狠抓落实。同时,学校基层党组织也要积极做好非事业编制职工中党员组织关系转存、组织生活和党员发展工作,努力做到以党建促进工会组织建设。
学校行政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非事业编制职工的招聘登记、劳动合同书的签订、履行,规范学校的用工制度。学校要加大经费投入,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有关工伤、基本医疗、养老保险等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工会经费拨缴的有关规定。
学校工会要切实承担起非事业编制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职责,大力加强在非事业编制职工中开展工会工作的力度,主动争取党委强有力的领导和行政大力的支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积极推进,最大限度地把非事业编制职工吸纳到工会中来
学校工会要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将那些与学校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非事业编制职工依法吸纳到工会组织中来。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由学校用人单位根据非事业编制职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拨付经费给校工会,并按有关规定上解上级工会。
学校工会组织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富有特色的活动,吸引非事业编制职工入会;要主动指导、帮助和教育非事业编制职工与用人部门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监督行政用工规范,维护非事业编制职工的合法权益;要深入了解并积极主动地向学校党政领导反映非事业编制职工的意见和呼声,努力为他们办实事、好事,为他们排忧解难;要发挥工会“大学校”的作用,通过开展寓教于乐的活动和业余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进一步调动好、发挥好、保护好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好地为和谐校园建设服务。
学校召开各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时也要注意吸纳一定比例的非事业编制职工的代表,认真听取意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四、加强监督,切实把非事业编制职工工会工作落在实处
学校党委定期督促和检查非事业编制职工工会工作开展情况。学校工会要在每年的工作总结中,专题就非事业编制职工工会工作进行总结,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设想。学校工会要将非事业编制职工工会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二级工会教职工之家评估验收的测评要素,并作为评先推优的重要条件。
附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非事业编制职工入会暂行办法(试行)
附件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非事业编制职工入会暂行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工会章程》、《劳动合同法》以及北京市《关于加强在高等学校非事业编制职工中开展工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做好我校非事业编制职工入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会条件
凡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后正式录用的非事业编制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工会组织。
二、入会程序
非事业编制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非事业编制职工入会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工会同意,报学校工会审核批准,并发给工会会员证。
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工会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与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
4.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5.非事业编制职工入会不等于入事业编制,入会的非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学校工会开支范围内的有关福利待遇。
(二)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按月足额缴纳会费;
2.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等活动;
3.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努力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四、权益维护
工会依法维护非事业编制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
五、会籍管理
(一)非事业编制职工会员关系编入其所在部门工会,当其岗位发生变化时,自动转入新岗位所在部门工会。
(二)非事业编制职工与学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其会籍自动终止。
(三)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六、经费拨缴
(一)依据工会法,每名会员每月须按本人基础工资的0.5%缴纳会费,其会费由所在部门工会统一收取,所在部门工会每半年向校工会上缴一次。
(二)学校相关用人单位根据非事业编制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校工会上缴工会经费,其经费用于非事业编制职工的各种活动。
七、附则
本办法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