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会、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在两代会的领导下,处理工会、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根据《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制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会和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在两代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两代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本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两代会常委会审定实施。
第二条 在两代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定期向全校各分工会、教代组通报工作情况。
第三条 工作制度:
(一)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工作会议。
(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负责向两代会常委会汇报本委员会的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扩大会议讨论、处理。
(三)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组织委员负责会议记录和文档整理,文档资料按要求交校工会存档保管。宣传委员负责本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信息报道工作,工作信息经委员会主任审定后交由校工会统一发布。
(四)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要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工作职责,制定具体工作程序、规章制度等,经两代会常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提案的征集、整理、立案、转交工作,督促、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将检查情况向教代会常委会汇报,并将提案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向各教代组通报。
(二)提案转交校领导批转的同时,负责将相关提案交其他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
(三)督促、检查有关职能部门按期答复和办理提案,要求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提案人。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应本着对代表和教职工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到代表的提案件件有落实,案案有交待。
(五)参与教代会代表提高提案质量的培训,组织优秀提案的推荐、评选。
(六)每年写出提案征集、处理情况工作报告,负责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处理落实情况。
第五条 “三育人”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师德建设提出工作意见与建议;配合学校中心工作开展对教职工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岗位技能的培训等活动。
(二)配合学校抓好教职工队伍建设;对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情况进行必要的调研,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
(三)对学校“三育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注重发现学校“三育人”、“教育创新”、为人师表的先进典型,参与学校“三育人”、“教育创新”评选先进推荐工作。
(四)参与策划和组织教职工和工会干部推进工会科研工作及开展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活动。
(五)对提案工作委员会转交的有关本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和研究,提出处理和落实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文化体育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开展全校性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全民健身活动,不断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二)努力推进教职工文体社团和校级代表队的建设,指导其开展活动和训练,培养文体骨干。
(三)督促、指导和检查各分工会文体活动的开展情况,参与文体先进的评选推荐工作。
(四)认真调研教职工对文体活动的需求,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与措施,为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校园文化创造条件。
(五)对提案工作委员会转交的有关本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和研究,提出处理和落实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民主管理与职工权益保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代表教职工的利益,了解和反映教职工对学校民主管理、生活福利、“送温暖”、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二)审议提交教代会有关本委员会工作范围内的议案,并向教代会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组织和引导全校教职工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献计献策、合理化建议活动。
(四)配合学校做好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等项工作。
(五)推荐和参与评选有关工作的先进典型。
(六)对提案工作委员会转交的有关本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和研究,提出处理和落实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动员女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教育改革和民主管理,提高其参政、议政的能力和争取其参与社会事务的平等权利。积极开展适合我校女教职工特点、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慰问活动,组织好庆祝“三八”妇女节的活动。
(二)积极反映女教职工的强烈需求,依法维护其特殊利益与合法权益。组织好女教职工体检和女教职工特殊疾病保险的推广工作。
(三)调查研究女教职工思想、学习、工作、生活、家庭、婚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与建议。
(四)对女教职工开展“自尊、自爱、自信、自强”教育,引导帮助其正确处理工作、学习与家庭生活的关系,指导和帮助其做好子女教育工作。
(五)组织女教职工培训、交流、研讨等项活动,积极配合学校女教授协会,开展对女大学生的成才教育和帮扶,推进我校女性人才工程建设。
(六)对提案工作委员会移交的有关本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和研究,提出处理和落实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受理学校内部劳动人事争议;对具体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提出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意见。
(二)检查和监督争议双方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的情况。
(三)负责组织对全校教职工进行劳动人事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和调解员的培训工作。
(四)负责向学校两代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两代会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