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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时间:2016-1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工会、二级分工会及经济实体的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与监督、财经法规的贯彻与执行,确保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和《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对校工会及其所属二级分工会、经济实体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行使校工会内部审计职权。

第三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市教育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作方针、任务、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校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以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五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与校工会委员会同时选举产生,并同时报批和考察。

第六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名委员组成,其中占校工会委员的比例应为20%。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应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工会经审工作,懂得财经政策,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为有利于代表会员群众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督,委员中一般应包括工会干部、财会或审计人员和其他会员群众代表,其中具有审计或财务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应占三分之一。本级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其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第七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校工会副主席担任。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工作需要时,设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如有成员因故不再担任委员时,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补选。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履行民主程序。

第九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每年度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第十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工会积极分子参加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刻制与校工会相同规格的公章。

第三章 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时,须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日常工作,委员会成员各有分工,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包括审查审计制度、学习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工作制度等内容。

第十四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认真执行《基层工会经审工作台账》制度,每年按时填写和上报基层工会经审工作台账。

第十五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加强与校工会委员会及其财务部门的经常联系,加强同学校行政、财务、劳资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情况,取得支持和帮助,密切协作,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法规,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监督。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经费审查人员应受到校工会或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上级工会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度、纪律及对预算、决算的批复等文件,应同时发给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开展工作必需的工作时间、办公用品、活动经费等应得到保证。

第四章 审查审计

第十八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下列审查权:

(一)要求校工会财务部门按时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听取该部门工作人员的汇报;

(二)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校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作出处理决定;

(五)遇有阻挠、破坏审查工作的情况,有权采取封存账册、印鉴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

第十九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审计工作:

(一)定期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校工会委员会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预算的调整和追加事项;

(二)监督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对校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会员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审查;

(三)对校工会所有经费收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状况,对工会财产的管理状况,进行定期的报送审查或就地审查。

第二十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对校工会经费审查的工作计划;

(二)审查前,应当通知校工会财务部门;

(三)审查终结,应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报告校工会委员会。报送时,应征求被审查单位的意见;

(四)校工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向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通报;

(五)被审查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提请复议,如复议后原决定仍维持不变,被审查单位必须执行;

(六)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与校工会委员会在工会经费预算和使用的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同时报请上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责任检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和审查工会委员会定期向会员公布账目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对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报告必须经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签署、盖章。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校工会及其所属二级分工会、经济实体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二)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及其效益;

(三)工会经费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

(四)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五)工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

(六)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七)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同铺张浪费、私设小金库和私分钱物、贪污盗窃、侵占国家和工会财物等现象进行斗争。

第二十五条 在校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负责人调动工作时,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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