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组织和开展好我校教职工旅游休养工作,加强教职工休养工作的管理,根据《宪法》第43条、《劳动法》第76条、《教师法》第29条、《中国工会章程》第3条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教职工休养暂行规定。
一、旅游休养参加人员
学年度在职在岗的教职工中工会积极分子,优秀教职工等。
二、旅游休养时间安排
学校组织的工会积极分子旅游休养一般安排在假期时间。优秀教职工、标兵、先进个人的旅游休养由校工会和其他职能部门(如人事处)共同组织实施完成。
三、旅游休养内容
旅游休养活动要以组织教职工饱览祖国大好河山、观赏历史文化名胜为主,并结合开展各项寓教于乐的休养活动,对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革命传统主义等方面的教育。同时,在旅游休养中,通过互相帮助、团结友爱,增强集体主义观念。
四、旅游休养组织管理
为保证旅游休养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教职工参加活动的人身安全,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和组织管理。
1. 校工会以服务教职工为原则,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包括编制计划、落实经费、选择路线、分配名额、组团编队、配备领队、安全教育和组织实施等。
2. 参加旅游休养的人员要遵守相关规定和纪律,做到不酗酒,不单独行动,不擅自游泳,不无故离团,不到禁止场所。
3. 旅游休养活动是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原则上不带家属,如携带家属需经学校批准,实际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4. 在学校安排的旅游休养周期里因故不能参加的,不予现金补贴。
五、旅游经费的使用
1. 由校工会统一组织的工会积极分子的旅游休养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学校承担。
2. 凡各部门自行组织的旅游休养,所需费用均由组织单位自行筹集支付。
六、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