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社会实践活动教育引导青年教师成长成才的作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社会实践活动坚持与专业学习、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相结合的原则,注重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培养青年教师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不断提升青年教师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
第三条 参加人员条件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人员为各单位年龄在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每年根据社会实践活动总体情况,由各单位根据名额要求推荐青年教师。
第四条 组织形式
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社会实践领导小组,指导整个社会实践活动,学校工会在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社会实践活动的策划、实施及总结。
第五条 主要内容
(一)深入基层宣传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开展理论基础知识培训、法律宣传和咨询等活动。
(二)深入城镇、乡村、部队、企业等基层开展社会调查和社会考察,为社会和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为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服务。
(三)参观革命圣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第六条 基本要求
(一)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人员需遵守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尊重地方风土民情。
(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人员应根据实践活动总体安排,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人员在实践活动结束后的2个月内提交5000字左右的实践报告。
第七条 经费来源
社会实践活动经费由校工会、相关职能部门和个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 总结和表彰
校工会组织召开社会实践活动总结会,对当年的社会实践活动情况及时进行总结。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