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更深入地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建设,根据《教师法》和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条款,以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院(系)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指校内各学院、系(部)、教辅、后勤、机关等基层单位(以分工会的组织范围确定)组织召开的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是学校基层单位领导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基层单位可通过召开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以下简称教工大会)的形式,建立起二级民主管理制度。其性质、作用、职权和要求与二级教代会相同。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规,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任务,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部门的关系,维护大局,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党组织召集行政、工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的基本程序应符合教代会的规范和要求。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工大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审议本单位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他有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由代表表决通过并形成最终决议;
(二)审议本单位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并经代表表决通过形成决议;
(三)讨论并表决通过本单位的教职工劳务酬金和奖金、创收收入分配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
(四)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对他们的工作业绩进行评议,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学校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行政领导的人选。
(五)听取和审议分工会主席和有关人员向大会作出的分工会工作报告。
(六)推行政务公开是新时期二级教代会的重要工作内容,代表应敦促各单位根据北京市教工委、教委和市教育工会《关于北京教育系统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的意见》,建立重大问题向二级教代会报告的制度及二级单位政务公开制度。
(七)闭会期间,可根据需要组织召开部分教职工座谈会或代表团会议,请单位领导通报有关工作,反馈教职工意见与建议。
(八)组织单位的三育人工作,深入调查研究现实问题与群众需要,配合本单位党政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教职工学习先进典型,为学校和本单位的建设献计献策。
第八条 教代会和教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其开展工作。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行政领导要重视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认真执行二级教代会的有关决议,认真对待代表的意见与建议。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对行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行政领导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双方充分协商对话。当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分别向同级党组织、校党委和校工会报告,提请研究并予协调。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依法享有公民政治权利的本单位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本单位二级教代会代表。代表名额按该单位教职工总数参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教职工在50~100人的,代表名额为30%左右;
(二)教职工在101~200人的,代表名额为25%;
(三)教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代表名额为20%。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以院、系、部处、科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60%以上,高级职称代表一般不少于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一,青年教职工应占一定比例。学校教代会的正式代表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同学校教代会代表,可以连选连任。二级教代会代表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可由本单位更换或补选。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院(系)和单位、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即失去代表资格,应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程序另选他人替补。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方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向本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参加对二级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四)有对二级教代会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打击报复时,有向上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邀请代表或列席代表有权参加讨论并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院(系)和本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和教工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其人数一般为五至七人。二级教代会和分工会实行主要领导合一的原则,即二级教代会主席团主席原则上由分工会主席兼任。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每三至五年一届(同学校教代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表决结果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到代表通过方为有效。在任何一个学期内因各种原因不能召开教代会的,应向代表们说明原因,并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分工会应将不召开二级教代会的情况书面报告校工会。
第十九条 遇有重要事项,经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协商决定,或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二级教代会或其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分工会是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提出大会议题和会议安排意见,报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审批,换届时组织教职工选举代表等。
(二)在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日常工作。组织代表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贯彻、落实大会决议。
(三)代表教职工参加本单位重大事项的讨论与决策,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的申诉和建议,并予以妥善处理。
(四)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组织学习有关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
(五)分工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两周,按规定填写《召开二级教代会报告表》报校工会同意并备案,教代会结束后应填报《二级教代会情况报告表》向校工会报告会议情况,并建立二级教代会完整档案,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备校工会检查。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工大会不进行征集提案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学校两代会委员会扩大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