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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

时间:2016-1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维护我校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学校发展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校教代会制度的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的有关精神,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我校《关于贯彻〈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和《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当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我校教代会是在我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重要载体,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同教职工进行民主协商,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充分发挥教代会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是教职工在学校中的主人翁地位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 我校教代会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与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调动教职工在完成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任务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和谐校园建设和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过程中,努力保障最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学校党委、行政和工会在学校教代会建设中的责任:

学校党委负责领导教代会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我校教代会工作中的贯彻落实;教育各级干部牢固树立和不断增强民主意识;每年专题研究教代会工作至少一次,以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大力支持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校长负责领导行政系统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并认真听取教代会的意见与建议;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人认真处理好教代会征集的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召开教代会提供经费等支持;为学校民主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学校工会负责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教育教职工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紧紧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献计献策;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及闭会期间的工作,认真组织教代会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检查、监督教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及时将大会的情况向教职工通报。当学校出现违反教代会制度的情况时,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以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的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年度工作报告、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学校财务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岗位聘任、奖惩、分配、考核的实施原则、办法或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并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改革与分配的原则和办法,创收、福利基金或行政福利费的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集体福利事项,并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有序地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对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行政领导)和向上级机关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一)行使审议建议职权的一般程序:凡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文件均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起草,并印发给校工会。由校工会负责提前一周左右将文件印发到各代表组(必要时可请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做文件说明或宣讲)。各组代表按照组长的分工,对自己责任范围内的教职工宣传和解释该文件精神,并征求意见与建议。各组组长将本组代表意见汇总后交校工会,再由校工会将各代表组的意见与建议汇总后分别送交校工会主席、主管校长和文件提交部门负责人。

(二)行使审议通过或决定职权的一般程序:凡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报告、规划、议案、方案、规章、制度、办法等,均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起草,并将其指导思想与制定依据首先报告校党委,根据校党委的指示向校工会通报情况,并根据需要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校工会。由校工会提前十天将文件印发到各代表组,在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教代组组长反馈意见会。校工会负责对反馈意见进行整理,并将汇总意见分别送交校工会主席、主管校长和征求意见稿提交部门负责人。根据反馈意见,有关行政部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将最终形成的草案送交教代会委员会,由其确定提交大会讨论和表决的方案(召开大会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提交草案后的15个工作日)。

(三)行使评议领导干部职权的一般程序: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由学校教代会常委会确定参与此项工作的代表名单。代表集中聆听被评议人的述职报告,分组对评议人进行评议,对被评议人进行书面测评,向指定负责人汇报评议结果。

第八条 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建议;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当双方充分协商仍不能统一意见时,须各自向校党委和上级主管机关报告或请示。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享有公民权的本校教职工均有教职工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代表构成

代表的构成应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全体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一以上,高级职称教师的代表应占教师代表的半数以上,青年教师的代表也应占一定比例。同时,又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相关分工会参加选举(不占基层单位应有名额)。

(二)代表名额

我校教职工代表数额应占全体教职工的6%10%。基层代表(二级教代会代表)名额按下列标准确定:

教职工在100人以下的,代表名额为30%左右;

教职工在101200人的,代表名额为25%30%

教职工在201 500人的,代表名额为20%25%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与学校党委任期一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对全校教职工负责,并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一)教职工代表的选举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以分工会为单位进行。在党总支领导下,各分工会根据所分配代表名额与代表条件,通过酝酿提出候选人名单,再按照不低于10%的差额比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各分工会将选举结果加盖党总支公章后报校工会,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当选代表的结构、比例、条件和选举程序进行审查。凡经审查合格者由其本人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交校工会存档。

(二)教职工代表资格的调整

1. 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学校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在学校内部调动的教职工代表一般应保留其代表资格,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由此造成的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的增补问题将视具体情况由教代会委员会(常委会)研究决定。

2. 教职工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3. 教职工代表受到刑事处分或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收到上述处理意见通知之日起自行终止。

4. 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及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5. 教职工代表因工作懈怠、不能认真履职而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学校教代会委员会(常委会)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

6. 教代会代表由于其他主客观原因自愿提出终止代表资格的,须向其教代组组长递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原选举单位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教代会委员会(常委会)提出取消其代表资格的申请,得到认可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

教职工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由其所在教代组组长第一时间报校工会备案。教代组组长出现上述情况的,应由其所在党总支负责人及时报校工会备案。

(三)教职工代表的补选、更换程序

教职工代表的补选或更换均应按照确定数目、代表性要求和以下程序进行。

1. 原选举单位向校工会提出申请。

2. 经教代会委员会(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既定程序进行补选更换工作,并将结果报校工会。

3. 经教代会委员会(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填写教职工代表(补选、更换)登记表,并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补选和更换情况。

(四)教职工代表的培训

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由校工会负责实施,每年至少一次,其内容与方法是:

1. 有关政策、法律知识、技能和教代会基本常识;

2. 民主管理理论与方法;

3. 专题培训、会前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工作勤奋;

(三)有牢固的大局观和群众观,作风正派,办事公正,不谋私利;

(四)愿意积极投身学校的改革、建设和民主管理,有良好的参政、议政能力,能及时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与呼声。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按照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三)有权对教代会和学校的工作提出询问、意见、批评和建议,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质询,参加对学校各级领导的监督与评议;

(四)因依法行使正当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五)因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的时间,应按出勤对待。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守本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为人师表中起表率作用;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与决定,认真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正确代表群众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每年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报告一次作为代表的履职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教代会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教职工、学生及离退休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一届(同我校工会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开会(换届选举时须有五分之四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大会表决须有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因故不能如期开会的,应向代表们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十六条 遇有重要事项,应校党委、校长、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代表临时会议、教代组长联席(扩大)会议。

第十七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其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组长等有代表性人员组成,高级职称者应占多数。主席团应推荐产生正、副主席和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 教代会主席团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下届主席团候选人,一般由上一届主席团或教代会委员会提出初步名单,在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报请校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表决,得到半数以上代表同意者方能当选。

第十九条 大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组织、主持大会及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二)听取、讨论各代表团(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三)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四)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本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迫切关心的问题,由校工会在大会前30天左右提出,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报校党委同意后,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学校各有关部门经校长同意后须认真执行,原则上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对教代会决议、决定和提案处理、执行情况,应向下次大会报告,并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一)决议、决定的形成程序

1. 大会主席团根据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2. 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

3. 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4. 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

5. 由大会主席团主席宣布表决结果。

对未获通过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可提交临时代表会议再议。

(二)决议、决定的修订

在教代会决议、决定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须经过以下程序:

1. 由校长或承办部门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2. 召开教代会委员会或教代组组长联席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3. 对涉及面广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在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同意时,可召开代表临时会议对修改内容进行讨论和表决,并形成新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以分工会为单位建立代表组,选举产生代表组正、副组长,组长一般由分工会主席作为候选人,副组长由党政负责人作为候选人。教代会代表组组长的职责:

(一)会议期间,收集代表的提案,组织代表组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监督干部;

(四)组织完成教代会委员会交给的任务。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民主管理、教学科研、宣传教育、生活福利、提案处理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其一般由五至九人组成。校工会根据教代会授权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和组成方案,经与行政协商,报党委审定后,交教代会全体会议确认。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主任一般由教代会常委会委员兼任,副主任一般由教代会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由其主任、副主任从有专长或有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的教职工(一般是教职工代表)中选配。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委员会(常委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规章制度和提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在代表大会期间负责收集和整理代表对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

(三)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授权,审定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代表大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根据需要向教代会常设机构、大会作有关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扩大会议讨论和处理;

(四)保持与学校有关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并提出咨询、批评与建议;

(五)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接受教职工的申诉;

(六)办理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每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行使至下届产生及新委员被确认为止。

第二十四条 院(系)、机关、后勤、教辅等单位应建立二级教代会或教工大会制度。一级教代会代表在其选举单位范围内行使学校教代会的相应职权,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领导。二级教代会代表按照相应规定,在该选举单位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我校教代会常设机构为教代会委员会,其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教代会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合一,任期相同(与学校党委任期一致)。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期换届,代表合一。由教代会委员会和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两会常委会负责日常工作。校工会办公室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一般性日常工作。

两会常委会应在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大会代表,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大会方案、主席团建议人选名单,起草大会有关文件,征集和整理提案,经校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指导和检查专门工作委员会和教代组工作,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开展各种民主协商对话活动;遇有需要教代会审议的重要问题和文件时,负责组织各代表组组长和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召开委员扩大会或联席会议(可邀请学校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共同协商处理问题,并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必要时,组织召开代表临时会议;

(三)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听取有关校务公开的情况通报;

(四)向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反映其意见,接受其申诉;

(五)负责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文书档案

第二十六条 校工会专职干部专人负责对学校教代会档案的建立、整理、保管工作,并依据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负责建立和公示教代会档案的接收、查阅、保密和移交等制度。建档范围是:

(一)涉及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讲话稿;

(二)教职工代表登记表;

(三)教代会的组织机构、成员名单及出席大会的人员名单;

(四)教代会的会议通知、文件、讲话资料、会议记录等;

(五)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六)民主评议干部、推荐和选举行政领导干部的资料;

(七)教职工代表的提案及处理、落实情况的记录;

(八)教代会闭会期间,委员会、常委会、委员扩大会、联席会等协商处理重要问题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

(九)教职工代表或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质询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的记录;

(十)学校及所属单位报送的有关教代会的文件、请示和报告;

(十一)教职工代表的来信、来访接待材料及处理结果;

(十二)与教代会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试行期不超过两年,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教代会委员会负责修改。

    第三十条 自本工作规程生效之日起,我校《关于贯彻〈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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