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群策群力,促进学校内部管理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并为保证提案工作的质量和提案办理的规范化,根据《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案的界定
教代会提案是就学校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所提出的建议和方案。
提案的基本要求是提案须一事一案,有主题、有分析、有建议,一位正式代表提出经两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
(一)提案的内容
1.有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校教学、科研、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教育事业发展方向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与和谐校园建设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改进领导工作及行政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方案。
5.有关教职工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生活福利方面的建议与方案。
6.对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或热切盼望解决的其他问题的建议与方案。
(二)不受理的提案内容
1.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相抵触的问题。
2.学校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
3.不具代表性的个人利益问题。
4.不切实际的、没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5.不符合提案要求和程序的意见、建议和方案。
第三条 提案工作程序
(一)提案的征集
提案分为大会提案和平时提案。
1.大会提案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左右集中征集一次。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并在校工会网站向代表提供统一的提案表。由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教代组组长负责收集提案表,并在规定时间将提案表交校工会办公室。
2.平时提案是指闭会期间的提案(含未按时提交大会的提案),由代表填写提案表,教代组组长负责将提案表送交校工会办公室。
(二)提案的审定
1.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接到校工会办公室转交的提案表后,对提案表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和审查。对内容相同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内容相同的提案,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讨论提案的立案及办理问题。其具体要求:
(1)按照本规则中提案的界定原则对提案表逐一审定,凡审定可以立案的提案,填写提案办理情况表。对不符合提案要求的不予立案。
(2)提案人对不予立案的决定有争议的,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交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决定其是否立案。
(3)对影响大、代表性强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作为重点提案及时报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建议提交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处理。
(三)提案的办理
1.校工会召开提案办理工作协调会,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提案,协调会上商榷主办方、协办方。
2.提案承办部门收到提案处理表后,主动向主管校领导汇报情况。
3.承办部门根据主管校领导的意见,就所承办的提案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或解决问题方案,明确落实的时间、步骤、责任人和目标,并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书面答复。不能落实的也须书面说明原因。
4.提案承办部门须在30个工作日内向提案人作出书面答复,将答复意见签署在提案办理表的相关栏目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交提案人。提案人签署意见后,由承办部门将提案办理表提交校工会办公室。
(四)提案的督办
1.立案30个工作日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办,必要时组织召开提案答复会。
2.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提案人座谈会,了解提案办理实际落实情况。
(五)提案的评议和总结
1.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评议,评选出优秀提案、落实提案优秀单位、优秀提案组。
2.在校工会网站设专栏向全校公示提案的征集、立案、转交、答复、督办、评比、满意度测评、表扬与批评等信息。
3.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负责在教代会年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上次教代会提案的答复落实情况、平时提交提案的答复落实情况。
4.每年提案工作情况及提案表彰等有关工作资料,由校工会办公室负责存档,以备查询。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代会提案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第五条 本办法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