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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时间:2009-10-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舞蹈协会,简称教职工舞协。
第二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舞蹈协会,是在系校工会指导下成立的舞蹈爱好者协会。舞蹈协会是推动民族文化发展、促进教职工艺术修养、素质提高的群众性艺术团体,是由首都经贸大学教职工正式注册的热爱舞蹈的教职工组成。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首都精细贸易大学教职工社团管理暂行办法》遵守校规、校纪,广泛团结和组织舞蹈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刻苦训练,为发展特长而努力。
第四条 舞蹈协会接受学校、校工会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建会方针
(一)个人以自愿参加的原则,服从计划安排;
(二)营造团结进取、推陈出新的艺术氛围;
(三)培养教职工的舞蹈审美观。
第六条 舞蹈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学校、校工会的远景规划和带有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在教职工中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舞蹈活动,组织舞蹈学习班。积极协助和配合校工会开展各项活动并完成任务。
(三)按照校工会的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各种比赛、演出活动;并严格按要求训练、上课。遴选骨干,代表学校参加上级工会和其他高等院校工会举办的与本协会相适应的各种活动和比赛。
(四)向校工会随时报送协会活动信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条件
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且具有集体观念,协作意识和奉献精神,身体健康,严格遵守协会活动时间;热爱、关心、支持舞蹈活动。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教职工承认本章程并自愿为之工作者。经申请并经过本协会审查通过,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对舞蹈有一定的爱好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报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有关人员及老师审查通过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的资格和实力,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舞蹈活动
(三)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但不得无理由退会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荣誉
(三)执行本协会决议,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按时向本会反映情况,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申请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训练和活动,或在一段时间内无进步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违法、违纪、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报校工会批准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达,报校工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按期向舞蹈协会缴纳应缴的费用
(二)严重违反舞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舞蹈协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
(四)违反校工会的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由会员选举会长,协商推选舞蹈协会其他负责人,会员代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达方能生效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负责人商议通过报经校工会批准,负责人每年换届选举一次。
第十七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由会长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会员负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舞蹈协会设会长、副会长、宣传委员、组织委员各一名,由会员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负责人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审议并通过本会的重大活动事项,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向会员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 舞蹈协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校规校纪,政治素质好,思想素质觉悟高
(二)在舞协内较大影响,有一定工作能力和舞蹈技能
(三)报校工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会费、捐赠、资助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实际需求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训练的要求及协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务必做到合法、真实、准确。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必须接受有关人员的财务审计,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在会员代表上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一周内,经审查同意报校工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所有事宜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需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结算剩余财产,处理状况后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归校工会所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零零七年九月理事会讨论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校工会有关文件精神相冲突以校工会相关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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